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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上字第839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原審原告)
沈寶齡(即沈為浩之繼承人)
沈寶偉(即沈為浩之繼承人)
沈寶安(即沈為浩之繼承人)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顧立雄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參 加 人 王子萍
萬人輔
陳克敏
杜聿琛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沈寶齡、沈寶偉及沈寶安為上訴人沈為浩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上訴人國防部代表人由邱國正變更為顧立雄,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二、本件上訴人沈為浩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死亡,茲經查明沈寶齡、沈寶偉及沈寶安為沈為浩之繼承人,有卷附戶役政資訊查詢及沈為浩遺產稅申報書影本可證,爰依職權裁定沈寶齡、沈寶偉及沈寶安應為上訴人沈為浩之承受訴訟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王 俊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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