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11,上,34,202404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34號
上訴人巫佑豐(兼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 
巫林玉綢(兼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
巫佑杰(兼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  
巫佑光(兼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許景鐿律師
上訴人巫雪惠(即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 人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陳漢洲律師
張寶軒律師
參加人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代表人吳金條
訴訟代理人游雅鈴律師
梁宵良律師
蔡本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市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巫佑豐、巫林玉綢、巫佑杰、巫佑光及巫雪惠為上訴人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巫萬進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死亡,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查明巫佑豐、巫林玉綢、巫佑杰、巫佑光及巫雪惠為上訴人巫萬進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可證。爰依職權裁定該繼承人應為上訴人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胡 方 新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洪慕芳
法官 林 玫 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鈺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