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12,上,452,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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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上字第452號
上 訴 人 國防部心理作戰大隊

代 表 人 許紋豪
訴訟代理人 王聖謙
被 上訴 人 林佳璇
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懲罰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2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而判決有同法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

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

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則應揭示該解釋、裁判之字號或其內容。

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

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被上訴人原為上訴人所屬第二中隊少校分隊長,於民國108年11月23日至26日期間,趁夜深無人之際潛至前一中隊副隊長謝○○寢室共宿過夜,嚴重違反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暨營區內部管理規範,又於109年3月27日至5月10日期間,與已婚謝○○有親密對話、接吻、擁抱等情形,累犯未尊重性別互動分際違失行為;

嗣經上訴人於109年6月22日以心戰大隊字第1090001276號令,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5條第14款等規定,分別核予大過2次之懲罰(下稱原處分,詳如原判決附表編號①、②所示)。

被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經原審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原判決附表編號②部分均撤銷。

被上訴人其餘之訴駁回。

三、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主張:(一)訴外人謝○○與林○○(下稱謝、林2人),係於108年10月7日兩願離婚,渠等於同年11月4日再辦理之結婚登記,業經111年7月2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520號判決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而原處分關於原判決附表編號②所認定被上訴人之違犯時間點為109年3至5月,上訴人當時係依據謝、林2人結婚登記之外觀,認定謝○○為已婚身分,且因本件為撤銷訴訟須以行政處分作成時為認定基準,故縱使嗣後該婚姻關係經法院認定不存在,原處分關於原判決附表編號②之部分亦不因事後之事實變更而變為違法之處分。

況行政處分是否有事實認定錯誤,與私權關係並無直接關聯,自得為不同之認定。

再者,上訴人亦不可能調查出其後發生之民事訴訟結果,原判決顯已違反論理法則。

(二)被上訴人於上訴人調查時,從未主張謝、林2人並無婚姻關係存在,且坦承謝○○已婚之事實,卻又於原審爭執,實已違反禁反言,更有隱瞞之嫌而無法律上應予以保護之情形,原判決就上訴人上開主張未說明不採之理由,亦有違誤等語。

四、經查,上訴意旨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謝、林2人於108年11月4日所為結婚登記,既無形成夫妻身分關係之效果意思,該婚姻關係自屬不存在,無須法院之判決,任何人均得主張之,不因該民事判決作成係在上訴人原處分作成前後而有異。

亦即上訴人就原判決附表編號②部分,所為謝○○為「已婚」之身分關係認定,核與真實情形不符,上訴人懲處評議會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及不完全之資訊而為懲處決定,明顯有誤,作成之大過2次懲處決定,自非適法。

又單純未尊重性別互動分際違失行為,與本件懲處事由係與「已婚」謝○○間未尊重性別互動分際違失行為,並不相同,即不論被上訴人主觀上是否認知謝、林2人於108年11月4日之婚姻關係是否成立,因此一身分關係之事實認定錯誤,未經懲處評議會實質審議,是否仍會作成相同大過2次之懲處決定,尚不可知,要難謂此屬無害之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人所為之懲處判斷顯有違誤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指摘原判決理由不備,違背法令,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

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五、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蔡 如 琪
法官 陳 文 燦
法官 王 碧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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