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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抗字第307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112年度救字第1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救字第1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其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43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送達;
本院審判長於112年12月1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13年1月3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
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抗告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許 瑞 助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章 舒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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