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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402號
抗告人萬欣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陳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以112年度聲字第558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7日送達。又經本院審判長於112年12月19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顯已逾補正期限,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胡 方 新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洪慕芳
法官 林 玫 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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