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12,抗,456,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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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抗字第456號
抗 告 人 孫中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3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33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不服提出書狀,雖抗告人該書狀之用語非以抗告為之,但其既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

惟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19日由抗告人之受雇人收受而為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21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13年5月6日由抗告人之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收受而為合法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侯 志 融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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