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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4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8日送達;
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25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12年12月13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
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再審之聲請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曹 瑞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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