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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863號
聲 請 人 山鈺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秋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884號裁定,聲請再審,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再審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上字第884號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僅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2月6日向本院繳納4,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核屬溢繳,參酌前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林 惠 瑜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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