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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上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
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市○○區○○○○小學間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257條第2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
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08年度訴字第383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10年度上字第330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經原審111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判決後,上訴人再行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免繳裁判費。
惟上訴人仍向原審繳納新臺幣陸仟元之上訴裁判費,有原審民國112年3月17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本院卷可稽,是其有溢繳情事。
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洪 慕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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