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上字第830號
上 訴 人 仲崇儒
被 上訴 人 新竹市政府 代 表 人 邱臣遠
上列當事人間性騷擾防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邱臣遠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茲經本院查明邱臣遠現為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邱臣遠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鍾 啟 煒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 仲 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