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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421號
抗告人巫由霜即新莊英仁醫院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建築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如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應於提起或委任時釋明之,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民國113年5月13日送達;而其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597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6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分別附本院卷及本院112年度聲字第597號卷可稽。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張國勳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李 玉 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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