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12,聲再,670,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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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670號
聲請人黃典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等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13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如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應於提起或委任時釋明之,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2月20日送達;而其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717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分別附本院卷及本院112年度聲字第717號卷可稽。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張國勳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李 玉 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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