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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867號
聲 請 人 姜仁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6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69號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9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迄未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蔡 如 琪
法官 林 淑 婷
法官 陳 文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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