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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69號
抗告人林慧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等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如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應於提起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應依同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113年2月20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11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8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分別附本院卷及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11號卷可稽。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張國勳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李 玉 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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