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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81號
聲請人廖文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等間聲請補充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77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778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3年3月1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14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是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胡 方 新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洪慕芳
法官 林 玫 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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