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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6號
異議人邱德修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86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所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應更正為:「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 許瑞助
法官 王俊雄
法官 鍾啟煒
法官 侯志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蕭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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