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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2號
上訴人倪秀平
訴訟代理人謝孟峰律師
被 上訴 人內政部
代表人劉世芳
上列當事人間居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劉世芳為被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而當然停止,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劉世芳現為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劉世芳應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許 瑞 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章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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