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13,聲,286,2024071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6號
異議人邱德修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86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所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應更正為:「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 許瑞助
法官 王俊雄
法官 鍾啟煒
法官 侯志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蕭君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