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97,裁,2809,2008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2809號
再 審原 告 三媛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再 審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丘 欣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原告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姜 仁 脩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慧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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