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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2826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海軍軍官學校間償還公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係以:抗告人對本院97年1月18日97年度裁字第518號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專屬本院管轄,因認抗告人向無管轄權之原審法院聲請再審,於法不合,依職權裁定移送本院。
三、抗告意旨略謂:對於足以影響於判決之證物即海軍官校入學保證書,歷來承審法官均未斟酌,依法得提起再審云云。
四、本院經核原裁定以原審法院無管轄權為由,而移送本院,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抗告意旨以足以影響判決之證物未斟酌為由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經核並無理由,抗告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楊 惠 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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