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97,裁,2879,200805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2879號
再 審原 告 天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剛律師
再 審被 告 乙○○○○○○○
代 表 人 沈政安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本院95年度判字第450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5年度判字第45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茲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黃 清 光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林 茂 權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