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97,裁,3102,200806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3102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竹市政府間土地徵收補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893號判決,係於96年8月30日送達,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7日,算至96年9月26日(星期三)即已屆滿,惟上訴人至96年9月27日始提出上訴狀,顯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其上訴。

抗告人以原法院僅因逾1日即予駁回,顯有未合云云,提起抗告。

經核原裁定並無不合,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林 樹 埔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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