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97,裁,3167,200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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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3167號
上 訴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華路315號17樓之3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高
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93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
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被上訴人核定上訴人之父即陳清曉之遺產稅顯然認定錯誤,有違一致、平等原則,且有重複課稅之不合理之處,上訴人顯有溢繳遺產稅之事實,原審判決容有失察之處,上訴人對其認事用法尚難甘服等語,並未具體說明原審判決究竟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吳 東 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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