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97,裁,2702,2008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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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2702號
抗 告 人 甲○○原名: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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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原臺灣省菸酒公賣

局)間因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被上訴人上開申誡二次之處分,顯係當時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平時考核。
此平時考核結果並未改變上訴人公務員身分關係,亦未對上訴人權益發生重大影響,性質係屬機關內部之管理措施,非為行政處分,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不備起訴要件,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至上訴人又追加預備聲明:「請求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判決上開申誡二次之處分行政行為違法,傷害上訴人人權權益,併依同法第7條判決損害賠償、償付年度績效獎金及8年中享有4年年終考績甲等」云云。
按上訴人於訴狀送達後,除經被上訴人同意或本院認為適當者外,不得追加他訴,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於訴狀送達被上訴人後,又追加預備聲明,既未得被上訴人同意,已難認其追加適當。
且上開申誡二次之處分非為行政處分,已如前述,其請求判決上開申誡二次之處分違法部分,屬起訴不備要件,而其請求判決損害賠償、償付年度績效獎金及8年中享有4年年終考績甲等之部分,係以其請求判決上開申誡二次之處分違法之訴訟為據,惟該部分既經認起訴不備要件,其請求判決損害賠償、償付年度績效獎金及8年中享有4年年終考績甲等之部分,亦失所附麗,無從合併提起。
是上訴人追加預備聲明亦應併予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變更訴之聲明雖為被告不同意,惟法院若認原告訴之聲明之變更,可利用原起訴聲明之訴訟資料,且不甚妨礙被告知防禦或訴訟終結,應予准許。
故抗告人在原審之訴之追加應准許之。
又相對人以(83)公人字第24717號令予抗告人申誡二次之處分,然相對人並無指派抗告人參加受訓之登記文書,抗告人名字卻於受訓人員名單上,相對人應有資料隱匿,原審應查證之云云。
四、經核本件原裁定以原起訴部分不備起訴要件及追加之訴為不合法,均由程序上予以駁回,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在原法院之訴及追加之訴,尚無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法。
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無非就原裁定已詳述之事項,以其對法律上見解之歧異為爭執,及就實體上事項為主張,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黃 清 光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吳 慧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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