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2723號
再 審原 告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洪秀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再 審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趙榮芳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2年7月10日本院92年度判字第89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趙榮芳,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提起再審之訴,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以受裁判之當事人為限。
本件再審原告乙○○、丙○○○、丁○○、戊○○、己○○、庚○○、洪秀美並非本院92年度判字第899號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不得聲明不服,其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吳 慧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