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97,裁,2777,2008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2777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

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並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

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姜 仁 脩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劉 介 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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