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97,裁,2934,200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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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293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9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本院除於民國97年4月29日以97年度裁聲字第17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外,並於同年5月1日以97年度上字第530號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上開裁定均已於同年5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吳 東 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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