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97,裁,3159,200806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3159號
上 訴 人 米老鼠牛排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DISNEY ENTERPRISES, INC)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7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係於民國97年3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3日,算至97年4月17日(星期四)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97年4月18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
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吳 東 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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