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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3388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凌忠嫄
被 上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60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制度係對下級審不利於己判決之救濟程序,如下級審判決結果為上訴人有利之判決,上訴人猶對該有利部分判決提起上訴,顯與上訴制度之目的不符,應認該上訴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之。
本件原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在原審其餘之訴,此部分判決為有利於上訴人,上訴人併就此部分提起上訴,求為廢棄,依上開說明,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至上訴人對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另以判決處斷。併此敘明。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楊 惠 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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