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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聲字第0002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間眷舍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眷舍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
經查聲請人於民國97年4月11日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97年4月18日法扶美字第0970000252號函在卷可稽。
依首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姜 仁 脩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劉 介 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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