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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邦勇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於附表所示本院裁定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以為釋明。
惟查聲請人所提上開文件,尚不足以釋明其缺乏經濟上之信用,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姜 仁 脩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黃 清 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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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6年度聲再字第6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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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6年度聲再字第6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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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6年度聲再字第6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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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6年度聲再字第6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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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6年度聲再字第6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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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6年度聲再字第6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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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6年度聲再字第6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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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6年度聲再字第6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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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6年度聲再字第6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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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年度聲再字第6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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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年度聲再字第6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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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年度聲再字第6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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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6年度聲再字第6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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