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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邦勇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87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3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聲請人迄未補正(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胡 方 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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