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0,停,48,201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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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停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明忠(董事長)
代 理 人 黃日燦 律師
陳博建 律師
孫德至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蔡紹良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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