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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救字第63號
抗告人 杜喜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7 月27日本院100 年度救字第00063 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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