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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救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被免職無薪資、生活十分困難,且聲請人房租逾期未給付,已請屋主延期收租金,無力繳納裁判費。
而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作成免職處分未給予聲請人陳述意見,亦未經教育部考績委員會決定,免職於法不符,聲請人有勝訴之希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亦未據提出保證書以代之,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蔡紹良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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