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林坤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宜蘭縣冬山鄉公所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00年8月4日本院100年度簡字第319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項後段「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月4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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