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0,簡,478,2011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478號
原 告 中耀漢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戚貴明
被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代 表 人 王如玄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勞保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7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本件爭訟金額不逾新台幣40萬元,按簡易程序審理,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規定,適用通常程序之規定裁定駁回起訴。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法 官 鄭淑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