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陳南谷
上列聲請人聲請證據保全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