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0,聲,37,201106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陳南谷
上列聲請人聲請證據保全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