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0,訴,1208,2011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08號
原 告 賀百生

上列原告因戶政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0 年5 月25日
北府訴決字第100010624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
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或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戶政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核其訴狀,未表明被告、訴之聲明、訴訟種類、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等事項,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100 年度訴字第1208號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7 月22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迄未補正,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許瑞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