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0,訴,1211,2011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11號
原 告 王阿寶
被 告 財政部
代 表 人 李述德
上列原告間限制出境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0 年5 月13日院臺訴字第100009670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

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或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限制出境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起訴之原因事實,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100年度訴字第1211號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7 月22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迄未補正,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李玉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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