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3號
原 告 沈克勤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金鑑(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朱文和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00 年7 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0 年8 月30日下午4 時於本院第七法庭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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