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0,訴,1292,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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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92號
原 告 饒達權
上列原告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0 年8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李玉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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