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0,訴,13,201106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號
上訴人即原告 曾仁德即玄祐診所
劉泓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民國100年5月18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00013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