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0,訴,1373,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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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73號
原 告 仰楠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晉旭(董事)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邱政茂(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0 年6 月10日台財訴字第1000012304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為被告,而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公務所所在地設在臺南市○○街7 號6-17樓,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至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財政部為本件訴願決定機關,非原處分機關,本不得為行政訴訟之對象,此部分為起訴不合法,另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惠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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