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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73號
原 告 仰楠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晉旭(董事)
被 告 財政部
代 表 人 李述德(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0 年6 月10日台財訴字第1000012304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左列機關: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1項)。
撤銷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第2項)。」
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及第107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財政部100 年6 月10日台財訴字第1000012304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查原告起訴狀除列其主張之原處分機關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為被告外,另贅列訴願機關財政部為本件被告,顯非合法,此部分原告之訴應逕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 、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惠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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