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0,訴,154,201106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蔡仲禮
即 原 告 58弄35號2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對於民國100年5月12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4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林 育 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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