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1號
原 告 陳文旺
被 告 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何明光(主任)
訴訟代理人 邵俊宏
巫易旻
上列當事人間因更正土地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100 年5 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原告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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