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0,訴,191,201106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有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林道東(董事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巍騰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有關民防事務事件,對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16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91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 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月4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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