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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4號
抗 告 人 黃介崇
張國基
上列抗告人因其他請求事件,對於民國100年5月18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00244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許瑞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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