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0,訴,253,2011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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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劉公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等間調任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6 月3 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53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張 國 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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